• 网络平台展示用户IP 属地的合法性检讨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6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公开展示用户IP属地是我国当前实践中各大网络平台的通行做法。考虑到近几年来“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演进趋势,部分场景下的用户IP属地也构成个人信息,故有必要检视网络平台的展示行为是否合法。经分析,展示用户IP属地既不是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所必需,也不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更不是在合理范围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及《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12条并不足以作为网络平台展示用户IP属地的合法性依据。为修正用户IP属地展示行为的合法性瑕疵,同时更好地保护用户的个人合法权益,网络平台首先应当以场景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和用户类型是否属于个人、有无营利性、可识别性、是否已成年等为标准进行区分性展示。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合理设计展示用户IP属地的细化流程,至少包括优先适用告知同意规则、甄别用户主体是否为个人、判断场景是否具备公益性、筛选需要特殊保护的用户以及启用限制条件以引导用户等环节。此外,还有必要从便捷性、交互性、高效性和正当性等方面持续完善用户申诉等内部救济途径,以更加完善的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机制来强化外部监督,最终促使展示用户IP属地能够成为一种合法、高效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生态治理手段。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算法治理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26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一代技术的勃兴,算法逐步成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的新型手段,且主要呈现为算法检测机制和算法通知机制,二者基于同一技术原理,属“同一事物的两个面”。算法技术的异化和滥用都有可能导致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算法治理的伦理风险,从算法技术本体来说,建立模型、数据输入以及输出结果三个阶段皆存在一定隐患;从算法应用主体来说,成本考量、侵权责任规避以及利益诱导都会成为主体滥用算法的因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算法治理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举措。以技术伦理学“内在主义研究进路+外在主义研究进路”为逻辑思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算法治理的结合,可被提炼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算法治理整体的宏观切入点,以及算法“科技向善”、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电商平台自治权三个微观切入点,同时对应法治、文明与公正、诚信、自由及民主价值观。遵循“技术本身-技术应用”理念,进一步针对算法程序设计的三个阶段,建议将其纳入公共利益考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设立算法“反通知”程序,同时在算法运用限度上,目前应坚持算法过滤的非义务属性和完善恶意通知的治理措施。

  • 中美APP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比较研究——以监护人知情同意为视角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6-28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在数字时代,各类APP中的儿童用户规模不断扩大,这加剧了儿童“触网”的低龄化趋势,而儿童本身的同意能力具有局限性,因此,监护人知情同意就成为保护儿童网络隐私的主要进路。世界各国也普遍重视儿童的隐私自决权保护,并将监护人知情同意作为儿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立法的基石,中美两国尤其将监护人知情同意作为APP儿童网络隐私保护的核心规则。监护人知情同意规则在实践适用中,可细分为儿童身份识别、监护人知情、监护人同意、隐私政策执行这四个实质性环节。通过对中美两国儿童常用APP的考察,审视监护人知情同意的实践过程,有助于分析我国的监护人知情同意规则在APP儿童隐私政策中的不足与成因。“识别”环节的失灵、“知情”环节的受阻、“同意”环节的失效和“执行”环节的不透明等情形,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我国APP中儿童网络隐私保护不力的困境。相对而言,美国的儿童网络隐私保护在诸多方面可资借鉴。立足于我国APP中儿童网络隐私保护的现实基础和实际需求,谨慎借鉴美国的有益经验,妥适调整我国监护人知情同意规则适用的各环节,可以有效提高该规则在儿童网络隐私保护领域的适用性。因此,拟建议设定“儿童身份识别”的法定义务、细化“显著清晰告知”的法定义务、实行“选择进入”模式的同意机制以及健全隐私政策执行的保障机制等具体举措,以实现全周期贯彻监护人知情同意规则的中国路径。

  • 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风险的源头治理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2-25 合作期刊: 《行政与法》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问题日益凸显,对人类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迫切需要进行源头治理。运用扎根理论对我国18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政策文本进行编码分析,研究揭示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风险的复杂来源涵盖数据、算法、系统和人为层面的多层次关系。在数据风险方面,包括非法获取、泄露、留存以及数据质量的瑕疵等问题。算法风险涵盖模型设计、黑箱风险以及歧视、霸权和操纵等潜在风险。系统风险包括失控、社会性、侵权性和责任性风险。人为风险主要表现为数据投毒、恶意使用和技术依赖等风险。对数据风险,倡导建立语料来源黑名单、获得信息时取得个人同意,并加强训练数据管理。对算法风险,包括技术治理和制度治理,应提高服务透明度、规则可解释性,促进模型更新升级,并建立安全评估和内容审核等制度。对系统风险,治理侧重于强化安全技术研发、完善技术标准,关注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保障和明确责任认定。对人为风险,治理涉及主管部门、研究开发者、设计制造者、部署应用者和用户,建立法规准则、推动技术发展、提供清晰说明、保障用户选择权,并强调用户的主观善意和积极参与治理。这些措施构建了一个系统全面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源头治理体系。

  • 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规则的司法适用——以112份司法案例分析为基础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1-11 合作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摘要:司法实践通常未局限于文本表达而孤立地理解安全保障义务,是依据立法目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予以扩大解释,基于利益衡量原则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予以界定;面对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诉讼,司法保持了一贯的保守态度。安全保障义务既属于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亦属于侵权法和合同法上的注意义务,其内容包括危险预防义务、危险避免义务和危险救助义务。应当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同时还应明确其违反第38条第2款可能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 美欧数据要素市场治理模式比较与中国因应——基于全球数字经济战略博弈的视角考察

    分类: 应用经济学 >> 国民经济学 发布时间: 2024-07-12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数据要素是指根据特定生产需求汇聚、整理、加工而成的计算机数据及其衍生形态:伴随着通信和数据技术的发展,其在相应产业背景的演变中逐渐成为促进生产的关键要素。从全球数字经济战略博弈视角而言,数据要素治理模式关乎数字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选择何种模式属于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经济结构、改变竞争格局的战略决策。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逐步确立符合自身优势特点的数据要素市场治理模式,以获取全球数据要素治理规范标准的主导权。美国基于全球市场导向的国家战略和强大数字经济实力,整体上奉行以数据自由为基础的“开放、进攻型数据治理模式”,构筑美国主导的全球数据要素市场治理规范体系:欧盟基于人本主义传统和缺少强大数字科技平台企业的实际,选择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强监管、全面防御型数据治理模式”推行欧盟版的全球数据要素市场治理规范体系。中国应直面美欧竞争态势,一方面深入研究美国和欧盟模式的竞争优势及不足,不断探究、揭示并恪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应结合中国自身特点和优势,合理借鉴美欧经验,以期后中争先,提出以数据安全为基石的“开放、积极防御型数据治理模式”(即“中国模式”),持续不断地形塑有利于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全球数字经济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