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代动物禁屠法律制度及其适用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发布时间: 2025-04-11 合作期刊: 《新文科教育研究》

    摘要:唐代道德秩序与法律秩序混同,动物作为道德关怀对象亦被纳入法律规则体系内,动物禁屠制度是道德制度化的表现形式。除诏令之外,动物禁屠法律形式还表现为《唐律疏议》中严格禁屠的刑责规定。禁屠内容可以分为畜牧动物禁屠与野生动物禁屠法律制度。除工具效用、功利主义的考量外,唐代动物禁屠法律制度还包含对动物的生命关怀与感恩主义的法律价值,承认动物的情感感知能力,建立对动物的直接道德义务。此则回应了破解今日中国动物相关保护立法“人类中心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需求,能够重焕中华法系追求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法律内蕴。

  • 》关于动物致损责任主体的立法特点——与《民法典》相关条文的对比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发布时间: 2025-04-09 合作期刊: 《甘肃社会科学》

    摘要:《唐律》以畜“主(临时专制亦为主)”为动物致损责任主体,体现了颇具特色的立法逻辑。其一,“主”字的运用体现了“详略相辅”的布局性。“详”是指以解释阐述、举例说明等方式较为详细地界定了“主”的核心含义;“略”是指在相关的、变化的情形中仍以“主”为责任主体,并未随着变化了的新案情而另用他词。其二,“主”字的运用体现了“一以贯之”的体系性。在动物致损、赃物返还、田产交易等众多领域中,均可见以“主”为相关责任主体的用法。在贯彻“专制即主”的价值取向方面,各领域中“主”的含义具有统一性,但基于具体案情的不同,各领域中“主”的含义又有细节性调整。其三,“主”字的运用体现了“执其中”的立法方法论追求。立法以“专制”因素为判断责任主体的核心根本点,在此基础之上为司法人员留有裁量余地,其追求“相对统一”而非“绝对确定”。《民法典》相关条文及法学理论所体现的逻辑与此殊为不同,两相对比之下,更能凸显《唐律》的立法特点。“主”的运用,更有利于高效统一地解决实践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