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 档案学 发布时间: 2024-08-02 合作期刊: 《档案与建设》
摘要:档案行政诉讼“程序空转”出现的原因主要包括机械适用行政诉讼相关规范、行政复议解纷功能发挥有限、 当事人理性行权意识尚未建立等。治理档案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现象,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规范的适用规则,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纷作用,同时提高当事人理性行权的法治意识,以推动档案法治化发展。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6-19 合作期刊: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官告民”案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现状导致了诉权不平等、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制度对行政权的监督意图落空等问题。现行规范的设计诱因、学界关于程序适用类型的争议源头涉及中国历史文化传承——官与民在古代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关系及其在当代法律体系中的话语权问题。通过技术对比发现,此类案件性质与民事诉讼程序互不适配,平权行政行为亦属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从而论证了反向行政诉讼制度的科学性。并提出行政诉讼是“官告民”案服从依法行政方针的具体场景,多样行政诉讼标的理论共同指向与诉权平等等观点。在反向行政诉讼制度确立之后,伴生的重要变化是“官告民”案中的行政机关须依《行政诉讼法》之规定承担更多举证责任,且检察机关可将法院和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纳入监督范围。此外,其要求《行政诉讼法》进行的相应调整,包括立案范围在诉讼主体维度的扩张、跨域管辖制度的进一步推广。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03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发放拆迁补偿款是行政主体基于公法义务作出的行政给付。我国土地征迁实践中的相对人重复领取补偿款追索纠纷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行政主体提起民事诉讼面临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理论上,给付行政中的相对人基于公法领域中欠缺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获利,致行政主体受损失,成立公法上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我国在立法上应当确立行政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相对人拒不返还不当得利时,行政主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返还。在行政诉讼模式下,行政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实现还离不开行政诉讼相关制度的跟进,其内容涉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参照适用、权利行使的限制等。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5-07 合作期刊: 《求索》
摘要:变更判决是行政诉讼判决类型中的独特存在,一方面变更判决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达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诉讼目的;另一方面因其系法院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有司法权干预行政权之虞。从实践来看,变更判决适用困难存在变更判决适用范围与功能定位存有抵牾以及变更判决与撤销判决适用条件模糊两个制约因素。变更判决不宜仅限于金钱及其替代物的给付,还应包括数额、比例计算以及权属的确认。在区分“明显不当条款”和“款额错误条款”的规范意旨情况下,可以在行政裁决、行政协议等案件中扩展变更判决的适用空间。变更判决是撤销并重作判决的例外,适用关键在于行政裁量权是否缩减至零。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0-02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工伤认定案件是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主要类型。实践中,这类案件存在大面积“程序空转”、案结难以事了的现象,阻碍了工伤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既有的实质性争议解决方案局限于对司法教济方式的改进,忽视了纠纷产生的制度原因,无法从源头上摆脱困境。比较不同的工伤风险保障模式会发现,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公私界限模糊,程序碎片化,缺乏对给付权利的有效保障。改进工伤保险制度,以工伤保险给付决定替代现有制度中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认定、待遇给付等繁冗程序,将在源头上化解争议民行交织的现象、减少争议数量,并将激活行政诉讼制度中给付判决解决争议、保障权利、推动给付行政的制度潜能。这一争议解决出路的探讨也展示了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新路径。行政争议是特定制度的产物,关注实体法律制度设计对行政争议解决的影响,才是法治化的“诉源治理”。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5 合作期刊: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近年来,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突发事件应对与建立诚信社会的背景下,起源于英国教育领域惩罚不端行为学生的“黑名单”制度开始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被广泛运用。行政黑名单制度虽然对于提高政府风险预防能力、增强执法联动性等具有积极意义,但也会对被记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被列入黑名单等行为侵犯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对此提起行政诉讼以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行政的责任,成为关键问题。这一问题取决于对行政黑名单制度性质的认定。从实证法角度考察,行政黑名单制度具有“ 单一黑名单型” “ 黑名单+公开型” “ 黑名单+直接惩戒型”“黑名单+间接惩戒型” “黑名单+联合惩戒型” “黑名单+独立惩戒型” 六种规范内在结构,存在“基于黑名单行为本身的效果实现”“基于黑名单直接触发的惩戒行为的效果实现” 与“基于黑名单间接附加的惩戒行为的效果实现”三种外在效果实现结构。行政黑名单行为是否可诉,首先需要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对于不属于明确列举受案范围的行政黑名单行为,还需要实质判断其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益“ 不产生实际影响”。具体而言,“ 单一黑名单型” 行为不具有外部效果,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黑名单+公开型”行为会对相对人权益产生事实上的影响,可诉;“黑名单+直接惩戒型”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内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诉;“ 黑名单+间接惩戒型”和“黑名单+联合惩戒型”行为中的黑名单属于后续惩戒行为的事实要件,被单独公开后可诉,未被单独公开则仅具有诉惩戒行为之时的附带可诉性。在自然危险与自反性风险交织的高度复杂社会背景下,行政机关基于现实执法需求、信息技术基础与改革创新动力,会自主创设与运用新型规制工具。对于复杂行政事务管理中的新型信用规制工具,必须在厘清其实然状态的基础上,为其构建具有针对性的法治约束框架。唯有如此,以行政黑名单为代表的信用规制工具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发挥预期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