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学界主流话语认为,环境标准自身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需要借助其他法律规范实现; 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公法和私法上具有不同的效力,“合规抗辩”不能起到阻却侵权的效力。以环境义务理论为基点重新审视环境标准法律效力问题,会发现主流话语秉承的仍是传统部门法权利本位的理念,缺乏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反思和批判,自洽性和正当性受到质疑。当下,无论是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展现出突破主流观点束缚的倾向。以环境义务为基点重构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应区别不同主体进行,重构的重点和关键在于政府环境责任的完善
[V1] | 2024-01-04 09:44:39 | PSSXiv:202401.00004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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