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秩序的合法性建构及其维持的视角出发,以新加坡、美国和尼日利亚为经验证据,可以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秩序关系划分为一元化秩序、多元化秩序和碎片化秩序等三种理想范型。一元化秩序与国家中心论范式相对应,认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自身,因而国家的地位高于社会,其内部秩序的维持仰赖于一个高度严密化且具有压倒性优势的国家主导的规则体系下,所形成的从属性合作关系,即强国家-弱社会(如新加坡)。多元化秩序与社会中心论范式相对应,认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个体自然权利的有限让渡,因而社会的地位优先于国家,其内部秩序的维持仰赖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共同认可和遵从的规则(宪政)体系下所形成的契约性合作关系,即强国家-强社会(如美国)。碎片化秩序与互动论范式相对应,认为国家缺乏足够的权力,因而与社会相互疏离,二者没有任何一方能够取得压倒性优势来形成从属性的合作关系,又无法达成持久稳定的契约性合作关系,其内部秩序经常陷入无规则暴力的困境之中,即弱国家-强社会(如尼日利亚)。因此,从秩序的合法性建构及其维持的视角出发,可以建立一个更具有概括性的分析框架,来实现古典的市民社会理论与当代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在合法性建构与实证分析之间的统一性。
[V2] | 2024-08-15 16:53:21 | PSSXiv:202407.00641V2 | 下载全文 |
[V1] | 2024-07-22 09:28:17 | PSSXiv:202407.00641v1 查看此版本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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