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并不仅仅为了满足农村和农民的法律需求,其现实意义亦超越了民族国家建构理论和经典现代化理论对公共法律服务的一般定位。应从在中国式现代化出发,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法治轨道载体功能的发挥,理解和把握当下中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意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指向是一个复合的任务体系,既包含“法律需求满足”亦包含“法律需求激发”。农村公共法律体系建设并不是一个“单兵突进”的过程,应当将农村公共法律体系建设路径“深嵌”在中国式现代化整体进程中加以系统规划。
[V1] | 2024-09-24 12:05:02 | PSSXiv:202409.01929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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