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才流动被政府高度重视、人才竞争空前激烈的背景下,作为人才竞争与人才流动之矛盾结合体的劳动关系服务期制度,应当以人才流动适度自由、人才竞争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其政策目标。基于此,现行立法中,出资培训被法定为服务期的唯一事由,其具有正当性和一定的局限性;司法实践中,对特殊物质待遇、就业落户等非法定事由服务期的变相确认和支持,除特殊物质待遇服务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外,都缺失合法性。基于《劳动合同法》的基准性和服务期制度的人才政策目标,单一服务期制度应当转向双重服务期制度,坚持服务期事由法定原则且从严限定。在完善出资培训服务期制度的同时,对服务期的特殊物质待遇事由,鉴于其正当性程度弱于出资培训且与出资培训服务期有功能冲突,对其规制应当严于出资培训服务期规制,且采取相应的公共政策配套措施。
[V1] | 2024-11-07 10:49:29 | PSSXiv:202411.00461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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