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条首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文承认了习惯作为我国民商法一般性法律渊源的地位,赋予其作为正式裁判依据的资格。从立法层面审视,习惯在民商事领域的法源地位已不容置疑。然而,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恰当地运用习惯,却成为当前司法领域亟待深入探讨的重要议题。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比2013-2017年和2018-2022这两个五年期间的情况,从习惯作为一般法源的总体作用以及民事、商事两个领域深入剖析第10条对民商事司法审判产生的具体影响,从而更准确地评估习惯作为一般法源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效,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V1] | 2024-11-13 17:34:34 | PSSXiv:202411.00934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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