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建设能够促进乡村社会的稳定,提升村民对国家制度的信任,强化国家制度对乡村社会的介入能力。在当前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中,村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政府共处于“建设过程”的利益博弈场域。村民冷漠对待公共法律服务,对其采取逃避态度;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者尝试寻找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分界线,其在现有模糊的边界中采取了偏向机构利益的适应性手段;基层政府对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抱有虚拟的热情。这导致公共法律服务建设难以长期保障群众权益,导致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资源空转,甚至架空国家制度。因此,在建设初期,需要继续依赖政府的投入,之后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同时增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民主参与。各方协力共同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V1] | 2024-11-29 08:57:26 | PSSXiv:202411.02354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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