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程序倒流具有查清案件事实,保障刑事追诉正确的作用。这种功能定位造成诉讼拖延、超期羁押、权利侵犯等负面后果。立法者意识到了程序倒流的危害,在历次司法改革中逐步限制其适用次数、适用事由以及法律后果。这种限制单一一项程序倒流措施适用的改革模式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单项限制模式无法进行整体限制,程序倒流的负面后果无法根除。通过比较发现,整体限制程序倒流的前提是建立诉讼进程调控机制。目前,我国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已经具备一定的调控诉讼进程的功能,但其属于一种宏观调控,因而不能规范具体案件办理,无法保证个案中的程序倒流得到限制。未来,需要建立整体的、系统的刑事诉讼进程调控机制,确立刑事诉讼程序不可逆机制及其例外情形、保障措施,整体限制程序倒流。
[V1] | 2025-01-08 17:42:06 | PSSXiv:202501.01146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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