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需要刑法教义学的进一步诠释。在正当性层面,自我决定是自我答责的根本依据,以主体为视角,自我答责分为行为人的自我答责与被害人的自我答责,在刑事责任领域表现为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归属及程度问题。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行为、被害人具备风险认识能力及自由意志、被害人的危险接受行为四个方面。针对具体的适用规则,基于因果流程考察,以被害人对法益侵害结果自我答责为原则,分为阻却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两种方式;以行为人的自我答责为例外,被害人危险接受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或行为人支配因果流程时,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以保障个人自治与国家干预的平衡。
[V1] | 2025-01-21 09:55:27 | PSSXiv:202501.02103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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