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界定,学术界仍存在理论分歧。财产权理论体系侧重从传统物权框架分析碳排放权,突出其经济价值与市场流通特性,具体涵盖物权理论、新型财产权理论等分支。与之相对,公权理论视角则聚焦行政权力在碳交易机制中的核心地位,衍生出环境权论、发展权论及行政许可论等不同学术主张。结合立法导向与实践需求进行综合分析,将碳排放权纳入行政规制体系具有更强的理论适配性。该理论框架兼具公法规范与私法自治的双重特征:具体而言,行政机关基于环境保护目标,依法行使配额总量控制、行业覆盖范围划定等监管职能,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路径;同时,碳排放权在法律层面被确认为可流转的财产性权益,其交易行为原则上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民法典》构成碳交易的基础性规范,但行政主体仍依法保留对交易主体资质、交易程序规范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权限。
[V2] | 2025-03-24 11:00:25 | PSSXiv:202503.01241V2 | 下载全文 |
[V1] | 2025-03-14 11:50:22 | PSSXiv:202503.01241v1 查看此版本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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