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直播带货模式下,主播方与品牌方达成的互联网平台最惠国条款会产生减损市场竞争、裹挟品牌方经济自主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限制竞争效应。职是之故,适用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在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框架下,直播带货模式PMFN条款存在纵向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条可选规制路径。若选择纵向垄断协议这一规制路径,宜参考借鉴美国和欧盟的实践经验,结合平台经济特点,更新代理人独立性判断标准以应对“代理例外”原则可能带来的规制障碍。若选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规制路径,针对其相关市场界定难题,首先须以获利来源、交互密切程度、争议发生领域为标准确定需求主体,其次宜分析复合型需求的分离可行性以明确基准需求,最后再展开需求替代性分析以明晰相关产品市场范围。
[V1] | 2025-03-17 13:53:42 | PSSXiv:202503.01310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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