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法律调控路径的不同,可以将托育服务分为私人托育与公共托育两种模式。跨越公私界限的托育服务有赖于国家积极参与,相较于私人托育模式,公共托育模式能更好彰显和促进国家对婴幼儿的照护义务。建构公共托育模式,是国家通过角色转变进而消除弱势主体脆弱性的重要体现,对家国关系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托育服务体系的转型需要在回应型国家框架下,建构基于家庭需求的家国关系,充分发挥托育服务应具有的专业性、平等性与自主性等特征,切实提升托育水平。
[V1] | 2025-03-17 13:53:43 | PSSXiv:202503.01312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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