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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污水排放背景下船舶压载水管理立法研究

摘要: 船舶压载水有扩大核污水污染范围的风险,尤其是对内河水域和无法通过常规洋流传播途径到达的港口城市附近水域。关于核污水排放背景下的船舶压载水的管控,无论是在国际条约、国内立法还是行政法规层面,均处于空白阶段。本文重点运用实证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结合船舶、港口等航运相关实务经验和法学相关文献的分析,从实践和理论两个维度深入探讨核污水排放背景下我国船舶压载水管理立法的迫切需求。研究发现:尽管《压载水公约》在全球范围内为压载水管理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在核污水污染的新情境下,该公约未能针对放射性污染水的传播作出具体规范。国内现行的国内法对压载水污染方面虽有所涉及,但在针对核污水污染传播的立法和执法层面存在滞后性,缺乏具体惩罚措施和防控机制。船舶压载水的传播路径具有地域差异性、跳跃性和潜在危害性,使其成为核污水污染扩散的重要载体之一,这种传播方式超越了常规洋流扩散路径,给我国内河和沿海港口水域带来不可预测的生态风险。因此,针对船舶压载水的管理立法具有显著的正当性和紧迫性。立法应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国际公约为基础,制定更加严格的船舶压载水排放标准,并细化压载水置换区域和技术要求,防止被核污水污染的压载水通过船舶流入内河或港口水域。本文认为,未来立法不仅要着眼于应对日本核污水排放事件,还要从更全面的角度优化我国港口和船舶压载水管理体系,从而形成针对核污染的法律屏障,保障我国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内河和海洋水域的生态平衡,同时为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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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2025-03-20 09:34:20 PSSXiv:202503.01702V1 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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