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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作为“特殊市场主体”:事实、理论与政策

摘要: [摘要]国有企业具有其特殊性,与作为一般市场主体的私人企业有本质区别,故不能用私人企业标准去评估、判断国有企业,这使得其实质性地成为“特殊市场主体”。从分析“国有企业为什么存在”的理论元问题入手,才能理解和把握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从“现代企业制度”向“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关键逻辑。当前国有企业存在的“盈利悼论”,来源于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过程,特别是1990年代的“国退民进”改革和21世纪的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让国有经济聚焦特定范围、特定领域,平台特征增强,企业数量减少,盈利能力逐步改善。但国有企业“不是什么赚钱干什么”,而是必须面向国家战略性布局与整体需要。国有企业的典型“特殊市场主体”特征表现为有限营利性、经济事业性、国家使命性三个方面。“特殊市场主体”发生在特定发展阶段,具有法定性和有限性,体现竞争中性,受到诸多限定。面向未来,国有企业作为“特殊市场主体”的法定性有待提高,国际化程度需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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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2025-03-20 10:13:48 PSSXiv:202503.01736V1 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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