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学理基础看,英美刑法法律错误之争的本质系法哲学立场之争。法实证主义认为,公民具有知晓法律的义务,否认法律错误的抗辩能够激励公民学习法律以实现遵守法律的目的;法律道德主义认为,公民只能以遵守道德来遵守法律,因此(意图)遵守道德者的法律错误应免责。从实践运行看,“不知法不免责”受到严重冲击。立法承认法律错误否定犯意或成立抗辩,而法院则通过解释犯意来处理法律错误;法律错误免责的合理标准与真实标准体现了两大学派的价值博弈。从价值评鉴上看,法律道德主义主观论更能回应对刑罚正当性问题的关切,其以“知错犯错”作为谴责依据与我国《刑法》第14条相符合;而英美刑法中搁置“事实”与“法律”的区分也是我国刑法体系运行值得借鉴与坚持的技术选择。
[V1] | 2025-04-11 17:09:39 | PSSXiv:202504.01535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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