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新修改《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档案服务企业所受行政处罚决定应在社会层面公开。引入这一制度,能够发挥监督档案执法活动、预防档案违法风险、惩戒档案违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根据其具有影响档案服务企业利益的制裁属性,以及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权力属性,档案处罚决定的公开,不应归类为政府信息公开这一事实行为或行政处罚这一法律行为,而是作为一项独立规制措施。在此性质定位下,需要为公开档案处罚决定配置以控权为底色的制度内容,明确“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的基本立场,并设计相应的判定标准、技术要点、程序规范等具体规则。
[V1] | 2025-04-14 12:39:28 | PSSXiv:202504.01607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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