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创新的竞争,实际是人工智能监管的竞争。监管沙盒因其能平衡两者间的动态关系而备受各国青睐。作为一种试验性监管方式,人工智能监管沙盒是回应性治理、激励性监管和合作规制主义等理论的实践表达。我国应尝试构建人工智能监管沙盒制度,通过地方立法先行解决其合法性问题。实行数据局+行业主管部门的分类监管模式,数据局作为基础类、技术类人工智能监管沙盒的实施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应用类人工智能监管沙盒的实施。围绕创新性、安全性和社会效益设立准入标准,通过激励引导和实质豁免吸纳更多参与者,实现多元主体协商合作共治的格局。
[V1] | 2025-04-24 09:47:47 | PSSXiv:202504.02928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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