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导师制及导师负责制之下,将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与研究生导师招生资质进行关系捆绑,进而形成“导”与“学”之间“文责共负”的利益共同体,是现阶段高校要求导师对“问题学位论文”负责的一种普遍做法。 笔者基于对浙江省29所高校管理规定与教师访谈的实证研究发现,内部文件的频繁修订带来了一定的政策恐慌,粗疏文本模糊了导师的义务来源,泛化概念拓宽了导师的责任边界,并就此引发了双重责任混同风险及正当程序危机。只有学位论文出现问题的原因属于导师时,才可能认为导师对“问题学位论文”负有责任,既强调指导责任、分类责任与合理责任的前提性,也依赖评价范式、责任体系与程序控制的配套性,应当通过“事前干预为主,事后问责为辅”“过程评价为主,结果评价为辅”“综合考核为主,个案追责为辅”等实现对研究生导师的有效问责。
[V1] | 2025-04-26 16:56:22 | PSSXiv:202504.03282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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