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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域下我国金融定期修法制度的构建

摘要: 我国金融法律存在修改频率低、间隔长和幅度小等问题,导致法律供给及时性不足,法律与金融实践的适应性亟待提升。为解决上述突出问题,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应建立金融定期修法制度,以适应金融实践发展需要。在构建与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定期修法制度的过程中,除镜鉴不同法系成熟金融市场国家修法经验外,还宜考虑我国当前金融法律体系的主要制度短板,特别是长期未更新的法律制度与快速发展的金融业实践的适应性、匹配度不断下降等制约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要在不同阶段和不同层次科学划定修法范围和期限,理顺机构改革后党中央机关、立法机关、金融主管部门的权责,有序推进相关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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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2025-04-27 08:36:36 PSSXiv:202504.03330V1 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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