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分则将“情节严重 (或恶劣)”作为具体犯罪成立条件的规定很多,我国刑法学界也广泛使用“情节犯”的概念,并将其视为我国《刑法》中特有的犯罪类型。但《刑法》第13条的规定,从正反两方面对犯罪的成立提出了“情节”的要求,《刑法》分则中所有具体犯罪的解释与认定,均受该条规定的指导或制约。因而,将“情节严重 (或恶劣)”作为具体犯罪的成立条件予以规定,仅具有提示作用,并无实质意义,完全可以删除。所有犯罪都必须满足严重危害社会且“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情形,即都有情节严重的要求,若均被视为“情节犯”,则其明显不属于特殊的犯罪类型。故我国 《刑法》分则中“情节严重”的规定和刑法学中“情节犯”的概念,是不值得弘扬的“特色”。而“情节加重犯”和 “情节减轻犯”作为加重犯与减轻犯特殊类型的概念,仍有其存在的价值。
[V1] | 2025-05-26 08:30:29 | PSSXiv:202505.02204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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