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调整国家出资公司方面的规范文本仍处于零、散、乱状态,2023年《公司法》修订案对国家出资公司也难以提供有效的治理规则和监督机制。针对国家出资公司的特殊性,应把国家出资公司剥离出《公司法》,采用废改立结合方案,制定一部专门的《国家出资公司法》或《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法》。具体做法是把国家出资公司从现行《公司法》中析分出来,废止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把现行《企业国有资产法》修改为统一的《国有资产法》,通过对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的出资人、设立、权源、治理、机构、运行、责任等作出特别规定,以期建立适应国资监管和国企治理的法律规范。
[V1] | 2025-05-29 16:00:28 | PSSXiv:202505.03230V1 | 下载全文 |
1. 义务犯视野下“经责令而拒不改正”要件新解 | 2025-06-03 |
2. 隐私权合理期待说的嬗变——数字时代下美国隐私权理论的发展 | 2025-06-03 |
3. 新业态群体劳动保障权的多元证成标准及规范建构 | 2025-06-03 |
4. 西方现代权利观念的起源——一种观念的集合体 | 2025-06-03 |
5. 数字发展权的内涵阐释及规范构造 | 2025-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