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复议改革应逻辑一贯并保持定力。行政复议的首要功能定位是成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权利救济与此并不矛盾,内部监督为此可作出一定牺牲。为实现首要功能定位,行政复议不应司法化,部分司法化效果有限,完全司法化背离了首要功能定位的要求。行政复议可正当程序化。与司法化相反,行政复议应强化其区别于司法的独特优势。当下对行政复议改革效果的评价尚不妥切,旨在提升复议公正性的“复议双被告”制度虽存在问题,但需更严谨对待。提升复议公正性不能靠司法化,也不能仅靠“复议双被告”制度,还应调动复议机关内部需求,激活复议与诉讼之间的良性竞争。对新《行政复议法》的解释评价应以制度内在逻辑为基础,同时重点关注偏离内在逻辑的个别制度的实践效果,适时进行反思调整。
[V1] | 2025-05-29 16:00:28 | PSSXiv:202505.03232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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