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同富裕”的发展内涵在宪法上体现为经济自由,其对国家提出了尊重与保护的义务。“共同富裕”的正义内涵在宪法上体现为社会权,其对国家提出了平等给付的义务。这些国家义务的履行需要比例原则加以审查。对于经济自由的尊重义务,《宪法》总纲中的经济自由仅具客观法效力,只要立法机关整体立法思想有合比例性理念的流露,即通过比例原则的审查。《宪法》“权利规定”中的经济自由乃主观权利,须复盘立法机关所依据的社会生活事实作出独立的判断。对于经济自由的保护义务,比例原则的审查主要在必要性原则上,立法机关在不过度侵犯三角关系中的侵害者的经济自由范围内,对《宪法》总纲中的经济自由仅须遵守“最低保护效果”的底线保护要求,对《宪法》“权利规定”中的经济自由须遵守“更佳保护效果”的底线保护要求。对于社会权的给付义务,比例原则审查其是否遵守宪法平等原则。《宪法》总纲中的社会权仅具客观法效力,由此仅需审查差别待遇是否合理;《宪法》“权利规定”中的社会权乃主观权利,由此既要审查差别待遇是否合理,又要审查差别待遇措施是否合理。对“共同富裕”中的国家义务进行合宪性审查,具有提升促进共同富裕立法质量的重大意义。
[V1] | 2025-06-03 11:33:03 | PSSXiv:202506.00068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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