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党内法规制定问题决定着能否实现“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中国式现代化命题。地方党内法规制定权配置的本质是中央组织与地方组织关系的探讨,内在逻辑是处理党中央权威与地方差异性之间的关系,回应地方治理实践需求。实践中,地方党内法规制定权存在内容针对性不够、制度衔接性不强以及权力行使主体拓展、范围不清、程序模糊等问题。“一揽子”式的权限规范与约束机制无法精准提升地方党内法规制定质量,需要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为制度依据、以权力来源为标准构建执行性、创制性、授权性三种地方党内法规制定权类型,形成差异化的权限标准,并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制定权的限定规则、自主空间以及规范内容。
[V1] | 2025-06-06 09:57:09 | PSSXiv:202506.00519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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