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7 合作期刊: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气候变化系生态环境问题的具体类型之一,受现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规制。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创设的生态环境司法救济体系,可满足气候变化诉讼的基本体制性要求,气候变化诉讼完全可以融入现有生态环境司法救济体系之中。考虑到气候变化问题的特殊性,尚需对现有生态环境司法救济体系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造。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可以保证气候变化诉讼进入现有生态环境司法救济体系的法治正当性,诉讼请求类型的扩充,为气候变化诉讼目的的实现提供了全新路径。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2 合作期刊: 《人权》
摘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个人信息侵权救济在损害认定、因果关系证明、违法性判断、过错判定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侵权法无法对此作出有力的回应,这严重有碍于数字社会的人权保障。动态体系论是介于固定构成要件和一般条款之间的第三条道路,既克服了“要件一效果”模式“全有全无”式法律效果评价机制的僵硬呆滞,也避免了一般条款模式的不确定性,能够切实提升法律系统应对社会变迁的灵活性。鉴此,应在动态体系论的指导之下,构建个人信息侵权的动态基础性评价框架,依靠各个基础评价要素的动态协动作用,实现对个人信息侵权的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法律效果的弹性化评价,借此化解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侵权危机,促进作为数字人权的个人信息权益的实现。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6 合作期刊: 《甘肃社会科学》
摘要: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正义也应当是民法的最高价值。民法哲学正义观回应民法规范“为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是民法中的“法理”。民法典总则编的正义观是民法典正义观的缩影和集中展现。我们应当否弃民法矫正正义一元正义观,树立多元正义观。民法典总则编的正义观并不简单等同于矫正正义,还包括回报正义、公道正义、分配正义、程序正义和代际正义,展现为多元正义观。回报正义在交易生活领域对应交换正义,在非交易生活领域体现为友爱平等观。与回报正义相对应,矫正正义主要对非自愿交易行为进行规制,以矫正因非自愿交易行为所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状态,具体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症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回报正义与矫正正义均建立在行为人出于自己意愿的行为基础上。民法典总则编公道正义观是对矫正正义观的必要补充。民法典总则编中的正义观以交换正义和矫正正义为原则,以公道正义为补充,以分配正义为例外。民法典总则编还借鉴了公法中的程序正义观和代际正义观,以促进团体生活有序和妥当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01 合作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摘要: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约定不明、约定歧义较为凸显,类案不同判现象频发。对近五年类案进行实证研究,探寻合理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路径,统一纷乱的裁判尺度。物保绝对优先理念符合公平正义的普遍期待,尽管《物权法》第176条融入了意思自治的衡平要素,但对当事人约定的解释应以有利于保证人为原则。关于保证人是否放弃物保优先抗辩权,须综合考量案件事实、约定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等因素,全面公正地加以裁断。应当明确的是,保证人放弃物保优先抗辩权,并不能赋予债权人实现担保顺位的选择权,保证人以承担并行连带责任为限。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31 合作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摘要:欧盟平台“守门人”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广受关注并呈现出普及的趋向。我国当前是否应引入这一制度在学界尚存争议,规范制定层面也跨曙未定,这一问题亟待解决。“守门人”制度作为平行于反垄断法的新经济规制即行业规制,有其独特的生成逻辑和运行机理。该制度生成逻辑的起点是核心平台服务市场缺乏可竞争性且反垄断法对此无法有效规制。该制度的运行机理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标准规则化和实质判断形式化;二是立法目标、义务范围与反垄断法存在交叉;三是价值追求由效率向公平转变。从生成逻辑看,我国引入该制度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存疑,包括核心平台服务市场是否缺乏可竞争性,我国反垄断法是否无法有效解决平台竞争失灵问题。从运行机理看,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合理性同样存疑。“守门人”制度所代表的政府更强干预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不吻合;从效率向公平转向的价值追求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现实需求不吻合;立法目标与义务范围和反垄断法的交叉与二者平行适用的定位不吻合;规则化、形式化的确定性追求与制度内在的预测性、不确定性特征不吻合。因此,对于我国当前是否引入“守门人”制度以治理平台垄断问题,应保持审慎谦抑的态度,不宜贸然“进取”。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7 合作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摘要:破产约定条款的效力认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破产法目标实现之间矛盾关系的冲突点。破产解除条款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中的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具有功能上的一致性,为避免合同僵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上应认定有效,只有管理人确认继续履行合同符合程序条件和实质标准时,才否定其效力。而破产变更条款会实质性阻碍破产法目标的实现,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只有在符合概括式豁免规则时,才认定有效。概括式豁免规则可参考英国破产法中的公允对价理论、瑕疵资产理论和善意的商业安排理论等进行规则设计。以破产解除条款与破产变更条款为一般模式,明晰破产约定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是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理破产”便利化的有效举措。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7 合作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摘要:最惠国条款(MFN条款)是买卖双方间的商业安排,平台最惠国条款(PMFN条款)则是一种“第三方协议”。平台不直接决定商品价格是PMFN条款的产生根源,所以不存在批发模式下的PMFN条款。PMFN条款会引发市场竞争中的共谋效应和排他效应,这会导致商品价格提高。目前各国反垄断当局普遍在垄断协议制度下分析PMFN条款的竞争问题,这是一种偏实用主义的做法,主要考虑的是法律适用的便利和传统,而非PMFN条款本身的性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也是规制PMFN条款的必要手段。在认定PMFN条款是否构成垄断协议时,需要注意代理关系的影响。欧美判例都在垄断协议的认定中确立了“代理例外”规则,不过该规则的本意是在代理关系中排除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且只认可与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限制性内容。当PMFN条款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一部分或者促成了卖方之间的横向共谋时,“代理例外”规则没有适用余地。而且,PMFN条款属于代理人(平台)对本人(卖方)的限制,不符合“代理例外”规则的适用范围。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6 合作期刊: 《河北学刊》
摘要:城市配送服务围绕城市经济社会生活的需求而展开,包括外卖配送、快递配送、同城配送等具体种类,是保障民生供应的重要支撑。城市配送服务平台为城市配送服务的需求方、供给方和接受方提供虚拟交易场所,具有o2o平台、纵向平台和混合型平台的法律属性。在资产型配送模式下,城市配送服务平台的经营者就是配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并为配送服务所导致的物品瑕症、配送员职务行为所造成的第三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管理型配送模式下,扮演组织统筹角色的平台经营者在性质上属于承揽运送人,其所负有的是组织运送的合同义务,且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以过错责任、自己责任为原则;但如果平台经营者通过行使介入权而实质上形成对配送活动的控制,则其应当承担比组织统筹者身份下更重的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5 合作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摘要:网络平台纵向一体化极具垄断风险,其实质是市场力量的跨界传导即杠杆理论的行为表现。相比于纵向一体化带来的效率福利,其垄断风险更需引起重视,需要反垄断法加以规制。当下世界各国态度有两种:管控与放任。放任模式主要沿袭芝加哥学派的理论,但单一垄断利润定理相对忽视了长期垄断风险,也难以解释平台经济中的零价格市场结构;以“价低质优”作为评判消费者福利的基本标准,相对忽视了竞品的数量和消费者自我选择的权利,并且对消费者偏好预测的困难在平台经济下显现得尤为明显。平台经济时代,杠杆理论所体现的垄断力量传导效应必须得到重视,网络平台纵向一体化必须得到规制。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4 合作期刊: 《浙江学刊》
摘要:在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说的法律性质定位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止于排除执行机关的不当执行行为,无法救济案外人因不当执行行为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案外人因不当执行行为遭受损失或损害时,享有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于不当执行行为及其损失或损害的救济应当适用二元评价体系,即案外人须基于诉讼法上的异议权和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分别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和私法关系诉讼。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当明确规定不当执行行为的实体法效力,赋予案外人全面的救济路径。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1 合作期刊: 《学术研究》
摘要:为实现电子商务平台对数字经济发展的“赋能”作用,必须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赋责”。在厘清电子商务平台的起源和概念的基础上,可以发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市场角色经历了从“中立媒介”到“控制者”的发展演变。这不仅使得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具有平台交易服务提供者、市场组织管理者等多重身份,也呼吁着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配置规则的革新。在合同责任方面,应当加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范,明确不同类型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承担。在侵权责任方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间接侵权责任不断扩张,主要包括以“知情”和“贡献”为核心的帮助侵权责任,以及以“获益”和“控制”为核心的替代侵权责任。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19 合作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摘要:广泛存在于网络直播领域的全网最低价条款,本质上是一种代理模式下的广义平台最惠国条款。在全网最低价条款的作用下,消费者似乎短期内能够买到更低价格的商品,但从长期来看,商家在其他销售渠道的降价行为将受到限制,导致商家在所有平台上都没有降价动机,并可能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对全网最低价条款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垄断协议制度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都是可供选择的处理方式。分析全网最低价条款的横向垄断协议属性,应基于传统意义上的横向垄断协议和轴辐协议等不同视角,并重点考察商家端和平台端是否存在协调价格的意思联络。分析全网最低价条款的纵向垄断协议属性,应明确该条款中代理关系的存在不影响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并明确该条款不属于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不宜将该条款认定为转售价格维持。分析全网最低价条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属性,分析方法和传统的滥用行为基本一致,但需要重点关注相关市场的界定和具体滥用行为的认定。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应明确将网络直播零售平台服务和传统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界定为同一相关商品市场,在头部主播直播间实施全网最低价条款的情况下,还应围绕头部主播直播间单独界定相关市场。在具体滥用行为的认定方面,应明确全网最低价条款可能构成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差别待遇、限定交易等多种滥用行为。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03 合作期刊: 《政法论坛》
摘要:名义所有权在民法上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在我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上,最为典型的就是四种:保留所有权买卖、让与担保、信托、间接代理。那么,这些权利在实体法上的性质以及在破产程序中,权利人实现的路径是什么?是司法实践和理论上最优争议的问题。首先,这些名义所有权规范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46条的虚假法律行为?本文认为,这些名义所有权的表征行为不构成虚假法律行为,尤其是我国《民法典》第641-643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兼有所有权保留与担保的双重功能,尽管在理论体系上难以自圆其说。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出卖人之民法典上的合同解除权与管理人在破产法上的合同解除或者履行决定权对比,后者优先适用。“物上代位性”在取回权中必须贯彻一取回权的标的物不存在的,应当允许取回替代物。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属于委托人而不属于受托人。因此,在受托人破产的时候它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委托人取回。在让与担保关系中,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在对方破产的时候,只能行使别除权。在间接代理关系中,要根据委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关系来决定行使何种权利以及何人行使权利,但不能与委托的宗旨相背离。
分类: 应用经济学 >> 金融学 发布时间: 2025-02-10 合作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摘要:新《公司法》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回归到《民法典》所确立的权利变动体系,采纳了区分原则。基于区分原则,股权让与担保系由股权转让的处分行为与约定债务清偿后债权人须返还股权的负担行为共同构成。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承认物权、股权等权利作为权利束的权利观念,而是认为其系一项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权利,故股权让与担保的担保权人取得了股权的整体权利,无论是对于公司还是对于第三人,其均作为股东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与责任。担保提供人与担保权人之间有关让与股权系为了担保债权的约定,该约定作为负担行为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债权人负有不超过担保目的行使股权的义务,否则构成对担保人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21 合作期刊: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主播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宜认定为用户与平台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对于淫秽、色情低俗信息的认定应当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把握;在主播用含有淫秽色情低俗的信息引诱用户打赏而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下,基于观看打赏行为过错的共同形成和观赏无法恢复原状的特殊性,不应当完全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返还路径,存在依法收缴的可能性;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打赏行为在夫妻外部已经生效,对配偶财产权利的救济则只能在夫妻内部寻求,与平台和主播无关。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17 合作期刊: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03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以必要共同诉讼作为理论依据和适用标准的职权追加,本应具有确定性和一致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裁量追加、单向追加甚至追加第三人的多样化规则。广泛存在的职权追加司法解释,可分为基于实体法上共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实体型共同诉讼追加,基于司法实践中查明事实和判决执行需要的程序型共同诉讼追加和以第三人为对象的第三人追加三个阶层,三者可进一步归为实体法原因和程序法原因两个类型。实体型追加真正对应必要共同诉讼,遗漏当事人导致的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撤销原判决、裁定应限于此种情形。程序型追加虽可帮助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但案外人未参加诉讼不影响当事人适格,诉讼效率和裁判效果的考量应由当事人自己判断,可由职权追加转向释明追加。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1-01
摘要:环境污染侵权中,行政法义务因与侵权法义务在个人权益保护上相配合而在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认定上发挥事实证明和法律评价的作用,但这些作用因其在个人权益保护上的局限而受到限制。基于行政法义务的分类,可从规范、个体、时空三个维度描述被告的行政违法性。在责任成立判定阶段,被告行政违法性主要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事实构成和损害救济范围的判断中适用。事实构成判断中,被告行政违法性为污染行为要件提供直接证据,为客观精神损害和因果关系推定中的关联性提供间接证据。损害救济判断中,法官应对健康权受损所生精神损害、财产权受损所生财产损害、经济利益损害可否受救济进行利益衡量。被告行政违法性是法官利益衡量的重要考量因素,主要影响法官对被告合法利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被告行为方式以及公共利益的判断。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0-11 合作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摘要:代持股权能否强制执行的核心争议是代持关系的定性。委托说与公司法相悖,导致能否强制执行股权存在评价矛盾。股权代持符合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财产权的要件,应解释为意定信托。根据信托法解释论,实际出资人在显名前不是股东或普通债权人,而是受益人,信托说能够融贯解释股权代持的内外部关系。比较法和利益衡量表明,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优先性符合受益权的独特构造和效率标准。信赖法理和借贷经验也表明,名义股东的债权人通常不会因信赖权利外观而授信,不具备信赖推定的规范与事实基础。法院应适用《信托法》第17条明确代持股权不得强制执行的原则。该原则有两项例外: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证明其因信赖权利外观而授信或受让债权;股权代持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0-02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融资性循环买卖是一种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交易模式。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采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将各方当事人都纳入诉讼程序中,综合审查整个交易链条。在构成融资性循环买卖时,各个买卖合同应作为虚伪表示认定无效;买卖合同之下的隐藏行为,既包括中间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也包括中间人与贷款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 “半个”借款合同。借助 《民法典》第925条的规定和交易的整体解释方法,可以认定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一个完整的借款合同。中间人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不负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对于因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中间人不负有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