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的内在机理与法治进路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10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是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在于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在推进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中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协调、保障与促进功能,紧紧抓住交易机制、规制面向、培育环境三大环节,立足中国国情,以整体主义和功能主义为视角,着力打通堵点卡点,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扫除制约生产要素有效流动的机制障碍,提升生产要素配置效率,营造公开、透明、有序的生产要素配置环境,推动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就法治的协调功能而言,亟须完善生产要素交易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生产要素配置效率;就法治的保障功能而言,要充分重视政府对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的规制作用,对市场竞争与要素价格进行有效规制;就法治的促进功能而言,要着力优化促进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的社会环境,为生产要素配置的创新提供长远动力。

  • 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理论阐释与制度进路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5-23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数据利用的繁盛与数据权利的失语形成强烈反差,单纯依赖“赋权—维权”的传统数据保护模式面临数据主体行权维权能力有限和数据权益救济效果不足的困境,局限性日益突出。数据受托人制度将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间的数据处理关系拟制为“委托—受信”的信义法律关系,将制度重心放在数据处理者的行为规制上,以调整不平衡的权力架构,加强对数据主体权益保护救济的同时兼顾合理的数据处理行为。从信义关系的法理基础出发,通过阐释受托客体的适格条件、信义义务的价值导向等制度要素,能够论证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制度兼容性和可行性,构建制度运行所需的理论基础。应提炼信义法律关系的产生条件,厘清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疏通权益救济的多元渠道,构建信义法律体系下数据保护利用的制度框架,形成基于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规范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治理新模式。

  •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属性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5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近年来随着帮信罪案件数量的激增,学界产生了对本罪“口袋化”的普遍忧虑,本罪规范属性之争逐渐演化为存废之争,亟待刑法理论对此进行及时、充分的回应。通过对中部某市2021-2023年1796份帮信罪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可发现帮信活动日趋多样化,本罪构成要件行为分化为组织化、存在组织化可能与无线索指向组织化三种类型。司法实践与学界既有观点缺乏对帮信行为结构分化的认识,在对三类帮信行为进行刑法评价时面临诸多障碍。通过明确本罪的规范属性为实质预备犯,构成要件已分化为组织型与非组织型实质预备犯,依据实质预备犯的客观与主观行为不法判断标准,可准确厘定本罪与上游犯罪共犯、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划分帮信活动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并划定帮信活动参与行为罪与非罪的边界。

  • 论算力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利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1 合作期刊: 《广东社会科学》

    摘要:在“AI+社会”,算力是可以自由交易的资源,可以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实践中已经出现大量侵害算力的案例,有必要对算力进行财产权确权。目前算力财产的法律定位存在空缺,缺乏私法层面的保护路径,因而对算力财产的保护应从侵权模式转为确权模式。算力也是一种稀缺资源,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紧密相关,这也提升了对算力确权的紧迫性。算力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权,其客体包含多样的事实要素和行为要素,在具有传统财产权权能的同时,还有集合性、无损性和交易模式多样性的独有特征。算力需要公法与私法的协同保护,算力侵权归责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算力的无体性和无损性使得盗用算力的损害赔偿亦有其特殊之处。

  • 数字时代背景下行政检察监督范式的转型及规范路径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1 合作期刊: 《河北法学》

    摘要: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正在重塑行政检察监督机制,从传统个案监督到数字化类案监督,行政检察的范式跃迁正在经历从监督范围的纵深延展逐渐向社会治理深度延伸。然而,在此转型进程中伴随着多重困境:监督权能的规范边界模糊引发功能张力,数据壁垒导致治理效能耗散,信息处理中安全价值与效能目标的衡平困境逐渐凸显。对此,遵循功能主义权力配置原理,检察机关应秉承谦抑理念,积极发挥检察监督的主动性,建构动态平衡框架。针对数据共享困难问题,应当积极争取人大及党委政法委支持,分阶段逐步实现数据共享。同时在数据收集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从规范流程和加强监管两个方面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努力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为避免算法“机械决策”所带来的人工智能风险,数字行政检察仍需秉持司法亲历性原则,遵循“算法锁定异常线索一一人工审查确认”的监督路径。

  • 有限公司中夫妻股权单方处分的效力认定及其救济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01 合作期刊: 《广东社会科学》

    摘要:夫妻股权单方处分问题的核心在于平衡交易安全与婚姻财产安全保护之价值冲突。夫妻股权共有应当限于对股权权属的共有。股权处分权行使主体的认定在公司法或婚姻家庭法下会产生不同的适用结果,为完成两者之间的衔接,需以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规则作为制度工具,基于对《民法典》第1060条和1062条的解释重构,建立起以共同管理为原则,各方单独管理和推定一方单独管理为例外的管理权规则。显名方单方处分夫妻股权原则上应被推定为显名方单独管理而构成有权处分,但需受到善意相对人要件的限制。相对人明知显名方无权单独处分或与显名方恶意串通的,以及显名方以不合理的低价或无偿处分股权的,处分行为皆属无效。隐名方对于显名方滥用其推定管理权的单方处分行为,可通过婚内或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以及侵权制度进行救济。

  • 户籍的重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确认标准释论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31 合作期刊: 《广东社会科学》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未完全解决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在成员资格确权时,户籍作为成员资格确认的首要标准,对于户籍仍然保留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不需要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限制条件。通过历史考察可得,虽然农村户籍的赋权功能在不同阶段有不同内涵,但是户籍作为农民在集体化政策时期为集体资产形成作出贡献的证明,以户籍赋权系尊重历史的体现,故前述两项限制条件不构成户籍赋权的前提。况且,作为相对稳定的公示方式,户籍呈现出唯一性与确定性的特征,以户籍赋权可以实现集体所有权的事实归属,并可避免成员资格标准的实质化带来的弊端。然而,以户籍作为赋权的唯一标准不仅忽视了不断变化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易误将户籍存续作为集体成员资格保留之前提,故应以成员权确权为时间节点,区分特定情形下户籍与成员资格相分离的不同标准。

  • “两委”组织法集成化的路径与方法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1 合作期刊: 《学术研究》

    摘要:“两委”组织法的集成化应贯彻人民当家作主、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及底线公平的原则,充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修改精神。从修改的策略来看,应在“两委”组织法的基础之上进行大修,并通过集成化的方式进行合修,从务虚走向务实,夯实基层组织的经济基础。在修改的基本方法中,“两委”组织法的修改应紧扣“自治范围”这个主要矛盾,把握“法治与自治”这一对核心范畴,抓住“共建共治共享”这个治理模式,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

  • 数字经济反垄断中消费者福利标准的反思与适用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14 合作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摘要: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福利损害范围的规模性和不特定性、损害方式的个性化、损害结果的难以计量性要求反垄断法介入保护,数字经济非价格因素和动态竞争的特征使得传统消费者福利标准适用失灵,而实践中消费者福利标准往往会成为案件分析中的修饰性表达,导致反垄断法规范目标偏移。数字经济高度集中化的趋势,要求消费者福利保护由重视经济效率向重视市场结构和竞争过程转变,反垄断法作为行为规制法对消费者福利进行保护,防止消费者福利庸俗化。为避免科技巨头经济垄断权力蔓延至政治中心,新布兰代斯学派反对以消费者福利作为唯一诉求,主张通过反垄断法分析范式转型保障消费者选择权,实现经济民主和反垄断法多元目标。消费者福利保护是反垄断法的间接目标,应被作为判断竞争损害的参考要素。对于数字经济反垄断中消费者选择权损害的分析,应遵循合理原则,综合权衡经营者行为的竞争损害效果和消费者福利增进效果。同时,从实体标准和程序制度层面细化和完善消费者福利标准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中的具体适用。

  • 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的理据与进路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13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纪检监察机关为何及如何参照适用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是纪检监察领域施行案例指导制度面临的重要课题。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能否被参照适用,取决于它是否具有正当性基础和法源性质。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制定主体、规范依据和实践功能,为它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虽然不是制定法规范,不属于严格意义的法源,但它的执纪执法要点及指导意义具有辅助性法源的地位。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如何被参照适用,取决于它具有何种效力。结合“合法性一权威性”分析框架,它的合法性效力表现为在内容上为适用机关提供肯定性评价,权威性效力表现为在形式上促使适用机关受到约束。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施以低于法律法规的尊重态度,即附条件性适用且无权审查,从而区分依据、参照和参考三种适用逻辑。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具体适用路径包括:在前提层面,以合法性和情景判断为适用标准;在方式层面,遵循全面参照、依附适用和引述说理原则;在结果层面,明确偏离论证义务、不当追责制度和异议反馈的层报认定机制。为了进一步推进该制度规范化、法治化和正规化,未来应以党内法规和法律形式明确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合法性地位,并在纪检监察法规中明确其规制体系。

  • 民主的过程哲学

    分类: 哲学 >> 马克思主义哲学 发布时间: 2025-03-13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习近平关于“人民民主是全过程民主”的重要论断蕴含着深刻的过程哲学思想。在本体论上,全过程人民民主论将民主界定为一种过程性存在,即过程的连锁,从而将民主过程置于本体性地位,而这种本体性过程本质上就是民主的实践过程,并必然地呈现于民主的生活过程中。在认识论上,全过程人民民主论将民主界定为一种事实性存在,即事实的合成,从而将民主事实置于民主存在的基准性地位。民主存在以民主事实为境界,所谓“事实胜于雄辩”,而民主的事实又始终处于创生的过程之中。在价值论上,全过程人民民主论将民主界定为一种价值性存在,即价值的共生,从而将民主价值置于民主发展的引领性地位。民主存在以价值为向导,而民主价值的共生过程,就是人民“从自已出发”“为我而存在”的生活过程。

  • 论数据要素产权分置的法律表达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12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数据要素产权分置的依据是通过非买断式产权交易提高流通和分配效率。产权分置包含三种法律关系结构,即数据资源提供者对数据资源、数据加工者对数据资源、数据加工者对数据产品,这三种权利均需要被清晰表述。数据资源持有权是指数据资源提供者对数据资源享有的产权“母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指数据加工者对数据资源享有的用益“子权”。数字产品经营权有两种可能的权利内涵:一是数据产品的产权“母权”;二是数据资源提供者通过收益型产权分置享有的获取数据产品未来收益的权利。立法者应将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的“母权”分别表述为数据资源权、数据产品权,并将收益型产权分置中数据资源提供者的权利表述为数据产品收益权。

  • 碳排放交易的监管赋能:问题与方案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05 合作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摘要:“双碳”目标下,碳排放交易不能过度强调市场投机和金融衍生,气候变化应对的社会效益目标当为底线遵循,配额流转的商事活动须在政府调控下运作。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要“强市场、弱政府”,碳排放交易的主体、标的和场所设施均被行政管控或指定,市场机制固然要发挥基础性作用,但更需“强政府”赋能以提高市场规制效果。碳排放交易配额虽有财产权益,但非财产权利,要避免“碳排放权”之误用。碳排放交易市场不排斥金融化的效率促进和市场活跃,但应防止高度金融化可能引致的风险衍生和目的异化。作为特殊的政策性市场,碳排放交易须明晰监管的管理、参与和执行的核心定位,在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规制内容,即事前的配额管控、事中的价格干预和事后的行为惩处。目前碳排放规制中,监管之介入在科学性、强制性、灵活性方面尚显不足,有待系统地赋能保障。一应推进《碳排放交易管理条例》落地,将碳排放交易纳入更高位阶的应对气侯变化法的规制范围,增强制度的稳定性和约束力;二应明晰碳市场横向主管部门和纵向央地机构间的监管边界,尤其要厘清发改委、生态环境部门和金融监管当局的主管范围;三应注意经济激励型碳排放规制工具的协同补位,逐步构筑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兼容的规制模式。

  • 数字时代电子商务数据流通:合规方案、法律模式与规范路径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05 合作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摘要:数字经济时代的相关研究不应仅局限于对电子商务数据权属的界定,更应关注数据流通。电子商务数据“生产-交易-共享”全流程均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69条确立的基本法律框架之内有序进行。在电子商务数据生产机制方面,为在充分发挥电子商务数据商业价值与人格利益保护之间形成平衡,应从数据收集、数据产生、数据分析等方面进行合规方案的设计,尤其需要根据数据主体关系的不同确定数据收集的不同合规方案。在电子商务数据交易机制方面,应明确电子商务数据交易本身具有合理性、合法性与可行性,电子商务数据所具有的非物权客体、非知识产权客体和非人格权客体的独特法律属性决定了其无法以所有权为中心建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数据交易的实质是数据使用许可,可以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制度构建电子商务数据使用许可制度。此外,在电子商务数据共享机制方面,既要充分意识到电子商务数据共享对行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亦需对构成商业秘密的电子商务数据向公共数据转换进行合理限制。基于此,电子商务数据共享应从单向数据共享模式转变为双向数据共享模式,实现电子商务数据与公共数据的双向互动。但是,构成商业秘密的电子商务数据不得直接向公共数据转换,政府对共享的电子商务数据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增值税纳税人留抵退税权的证成与规则完善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2-25 合作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摘要:留抵退税权是增值税纳税人一项应有的基本权利,其法定化是增值税制度优化的应有之义,有利于改善纳税营商环境。从纳税人权利视角对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发现,留抵退税并非税收优惠,而是增值税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留抵退税权是增值税纳税人在公法上的债权请求权,不能简单被抵扣权涵摄,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退税权,属于独立权利。目前,对留抵退税权存在诸多不合理限制,如对纳税人身份限制过多、纳税人注销或转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能退税、留抵税额难以抵减其他欠税、留抵退税权未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特别调整且无法代位行使等,纳税人虚增销项税额后还能否行使留抵退税权尚不明确。在跨区域商品流通中,征收和退还增值税的主体出现错位,导致地方财力无法有效保障退税的实现。留抵退税权作为一项新型权利,目前既难以依法有效防止纳税人滥用权利,又未严格追究税务机关强迫或拖延退税的责任。鉴于此,对留抵退税权,适宜以直接入法的形式在我国增值税法中予以明确:对留抵退税权的限制应处在必要与合理范围内,并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留抵退税权应回归债权的相对性,以对增值税财权进行横向或纵向重新配置,充实地方财力:应健全留抵退税权征纳双方法律责任,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保护纳税人权利。

  • 债权人保护视角下的离婚财产协议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21 合作期刊: 《学习与实践》

    摘要: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存在诈害债权的情形时,可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或直接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且原则上应当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相关条款无偿性的判断以法定的或司法裁判确定的财产分配比例为参考基准,当事人在条款中约定的分配比例显著超出合理基准,且实际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其超出部分构成可被撤销的诈害行为。债权人应当承担条款具有诈害性的举证责任,其行使撤销权的范围限于其债权和超出部分的数额,且应当在除斥期间内行使,以避免债权撤销权对离婚协议意思自治的过度介入。

  • “五位一体”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育人路径探索

    分类: 教育学 >> 课程与教学论 发布时间: 2025-01-10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加强以实践为导向的育人机制建设,不仅是联系法学理论教学与实务的桥梁,也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点和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实践教育存在课堂教学的理念与模式陈旧、实务课程缺乏系统性与针对性、实习实训资源开发不足以及国际实习机会稀缺等方面的问题,它们表现在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要解决这些问题,高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应当坚持“五位一体”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践育人路径,从引导课堂实练、设计实务课程、强化校内实训、组织校外实践、拓展国际实习网络五方面进行一体化针对性改革,整体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实践能力培育的实效。

  • 法治视野下的党内法规研究:奠基与拓展 (2014-2024)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03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自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迄今已有十年。在政策推动下,党内法规成为学界的重点关注对象之一,不同学科的学者们对党内法规展开了诸多研究。尤其是法学界,对党内法规的性质、党规国法衔接协调、党内法规的效力、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和制度落实等关键议题展开研究,形成了诸多学术成果。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的深入推进,今后应当注重学术研究和党内法规实践的有序互动,同时深入研究如何进一步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注重对地方党内法规的研究、明确党规和国法如何实现更高层次的衔接协调等。党内法规研究的方法应予优化,阐明党内法规对世界政党治理的借鉴意义。

  • 论数据财产权的客体及其规范意义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03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数据财产权构建中,数据财产权客体的独立地位尚未得到充分证明,客体的界定及其规范意义有待揭示。数据财产权客体是以数字化形式、聚合形态存在的,以产出有用信息为基本价值实现方式的数据财产,其具有形式规定性和内容非限定性特征。数据的形式要素居于决定地位,符号控制是确定数据财产权客体边界、排他保护范围的核心依据,亦是数据财产权的核心内容。数据财产与有体物存在“无形性抑或有形性”“非竞争性抑或竞争性”的区分;与知识财产存在“形式规定性抑或形式非限定性”“内容非限定性抑或内容规定性”“形式要素居于决定地位抑或内容要素居于决定地位”的区分。基于与有体物的区别,数据财产权在规范目标、数据持有、权利效力、数据添附等方面不可照搬物权制度。基于与知识财产的区别,数据财产权在客体认定和权利内容设计上应围绕符号控制展开,不应照搬知识产权的内容控制模式。

  • 中国合同法上的产权平等保护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03 合作期刊: 《法学研究》

    摘要:梳理我国合同制度可知, 民事基本法中的合同制度主要贯彻了形式上的产权平等保护; 保护国有资产的特别交易法已成体系但大部分未融入合同法的制度体系中; 保护民营经济的特别交易规则并不存在, 但以形式平等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全面平等保护为内涵的产权平等保护司法理念已经影响到合同法的司法实践。一般而言, 合同法上的平等保护需服从两项规则, 一是以形式平等为原则、以实质平等为例外的实体规则; 二是实质平等观的证成至少需遵循反向证伪、挖掘实质差异、注意适用范围、实现合理回应等四项论证规则。国有财产归属主体实体法地位的模糊性、授权代表的多重性、授权范围的宽泛性、授权性质的复杂性, 决定了我国合同法上的产权保护应以形式平等为原则、以实质平等为例外, 在特定制度上对国有产权主体与私有产权主体实行差异化对待。具体而言,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金调整、行政协议范围确定问题上, 应贯彻形式平等观; 在预约合同与无拘束力协议的区分、越权代表或越权职务代理中法定授权限制的典型情形、恶意串通的案型扩张问题上, 应贯彻实质平等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