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德Sein论题中逻辑谓词与实在谓词之分

    分类: 哲学 发布时间: 2025-01-19 合作期刊: 《哲学家》

    摘要:Sein论题不仅包含了系词与实在谓词的区分,也包含了逻辑谓词(实存谓词)与实在谓词的区分。后一种区分既不可能发生在“S是P”标准句型中的“是”(系词ist)与“S是”这一特殊句型中的“是”(存在)之间,也不可能发生在“S是”这一分析的实存性命题中的“是”与综合的实存性命题的谓词“实存”(existiert)之间,更不能被简单归结为“S是P”标准句型中的P的内部区分,而只能发生在“S是”这一特殊句型中的“是”(存在)与“S是P”标准句型中的P之间。“上帝是(存在)”这个例句中的“是”(存在)是逻辑谓词,而“上帝是全能的”这个例句中的“全能的”即为“实在谓词”。把Sein论题解读成“现实谓词不是实在谓词”,由此消解Sein论题中的逻辑谓词与实在谓词之分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 一种包含三重误解的新突破——评李扬关于康德区分逻辑谓词与实在谓词的新理解

    分类: 哲学 >> 外国哲学 发布时间: 2024-11-12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康德在反驳本体论证明时作了逻辑谓词与实在谓词之分,并提出了“存在不是实在的谓词”论题。流行解读模式没有认识到这一区分实质上是“模态逻辑谓词”与“先验实在谓词”之分,因而将之简单误解为分析命题的谓词不是综合命题的谓词,进而把“存在论题”要么误解为“存在不是实存”,要么误解为“主观综合命题的谓词不是客观综合命题的谓词”。在《论康德对逻辑谓词与实在谓词的区分》一文中,李扬提出“逻辑谓词是形式意义上的谓词,即在一个判断中占据谓词位置的概念”,“实在谓词是能够充当客观综合判断的谓词的概念”且意指事物的实在性等新观点。尤其重要的是,他认为康德的逻辑谓词与实在谓词之分,直接指向本体论证明对存有与实在性的混淆,康德反驳的关键,是区分实存这个模态概念与作为实在性的实在谓词。这是对流行解读模式的重要突破,触及了“模态逻辑谓词”与“先验实在谓词”的区分模式。但是,不论是对逻辑谓词,还是对实在谓词,抑或对二者之间的关系,李扬都存在着误解,导致他对逻辑谓词与实在谓词之分的理解总是受到流行解读模式的影响:他在“S ist P”命题内部探讨逻辑谓词与实在谓词的关系,依然是对“模态逻辑谓词”与“先验实在谓词”区分模式的偏离;他把根据占有谓词位置而将表达事物性质的谓词P 也说成是逻辑谓词,会模糊模态概念作为逻辑谓词与实在谓词的区别。

  • “立法者并不总是法则的创作者” ——对康德一个晦涩命题的三种理解

    分类: 哲学 >> 伦理学 发布时间: 2024-06-03 合作期刊: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立法者是根据法则的责任的创作者,但并不总是法则的创作者”,这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导论中提出的一个晦涩命题,学者们作出了很不相同的理解。埃里克·沃特金斯认为,康德主张上帝和人既是立法者,又是法则的创作者。这种理解是对康德命题的明显误解,没有看出康德明确否定了上帝这位立法者同时是法则的创作者。刘凤娟认为,康德主张上帝和人的立法理性作为立法者并非法则的创作者,惟有执行理性的唯一立法、在特定情境中创作具体法则的自由意志(任意)才是法则的创作者。这种理解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康德命题的本来含义,没有看出康德命题主要是针对上帝这一立法者而提出来的,因而改变了在上帝的意志与人的理性之间的对比框架,在立法理性与执法意志的对比框架中把执行理性立法的意志当作法则的创作者。康德这一命题的本来含义应是,上帝这个立法者并非法则的创作者,我们自己的立法理性才是法则的创作者。这样理解,可以得到康德大量同主题文本的支持。康德把上帝视为立法者,表明他的立法者概念需要在其道德宗教中加以理解;他把我们自己的立法理性视为法则的创作者,则表明他在法则的创作者问题上坚持了启蒙思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