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5 合作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摘要: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作出。《公司法》第16条既是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也是对代理人代理权限的法定限制。如此,担保代理权的外观就包括公司担保决议与代理权授予行为。代理人无权代理,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未经公司以适格的公司担保决议追认,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不管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均不由公司承受。此时,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在主观上应属恶意,仅得向有过错的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法律后果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规则,公司享有追认与否的选择权。公司选择追认的,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拒绝追认的,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对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相对人所受损失。
分类: 农林经济管理 >> 农业经济管理 发布时间: 2025-01-16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而承包地细碎化治理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关键一环。承包地细碎化治理模式中,“承包权不动,经营权连片”在法律上的技术路径是三权分置之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权互换,承包地连片”在法律上的技术路径是两权分离之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承包地细碎化治理中发挥着统筹协调、组织服务等功能,按照法定的程序形成集体意志,还可以充当承包农户在土地经营权外部流转时的代理人,以破除集体行动困境。承包地的调整仅限于个别农户之间,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之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以承包地细碎化治理为由扩大承包地调整的适用范围而进行“打乱重分”。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03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我国基本国情农情之下,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化经营均有其适用空间。土地规模经营的法律技术工具,可以是“三权分置”之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也可以是“两权分离”之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互换;两者均得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并符合“适度”的标准。服务规模经营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要形式,其展开依据是承包农户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之间的合同,但服务合同的达成尚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与协调。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9-25 合作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