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6 合作期刊: 《河北学刊》
摘要:企业数据权利的法律保护与侵权救济是企业数据权利研究中的两个重要问题。企业数据权利的法律保护路径具有多元性特征,既要依赖《民法典》获取保护,也要适时制定专门的单行立法,还应将民事特别条例作为数据财产立法的重要补充。企业数据权利的侵权救济是对企业数据权利构建的延续和完善,侵权救济规则设计的得当与否决定着权利的设置能否充分发挥其保护企业数据财产的作用。在企业数据权利能够依法确立的情况下,对于企业之间的数据纠纷,不可再单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进行裁判,而应参照一般财产权保护路径,为企业数据权利设计科学、合理、有效的权利救济方式。
分类: 工商管理学 >> 会计学 发布时间: 2025-02-21 合作期刊: 《财会月刊》
摘要: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企业数据资产进入财务报表的实践正处于一个重要窗口期。本文通过构建企业数据资产入表路径的概念模型,结合企业数据资产会计处理案例,对数据资产入表的实践进行了探索。研究表明,企业要加快完善数据资产的合规与确权体系,有效建立数据资产治理与管理机制,设计适应具体应用场景的数据资产计量模型,并由此结合数据资源特点和业务流程,对数据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列报和披露。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1-25 合作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摘要: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赋权和产权结构设计对于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具有重要意义,并构成了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内容。数据作为一种新型法律客体,与知识财产具有显著的相似性,国内外均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数据,但也有不同之处。我国目前以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数据,不同的数据类型以不同模式保护,但也各自存在一定的局限。因此,可通过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解决保护模式的局限,通过加强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制、行业规则等,不断加强数据生产、流通、利用、共享过程中的权益保护。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07 合作期刊: 《内蒙古社会科学》
摘要:数据要素作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其价值的释放取决于数据的流通范围。为了拓展企业数据的横向流通渠道,达成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有必要构建企业数据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该制度的构建中,应结合规则主义与因素主义的认定模式,通过利益衡平解释进行整体性研判。对于企业数据权合理使用的判定,可以参照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适用。具体到适用场景中,应当在四个场景中适用企业数据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包括数据来源或生产主体使用数据、同一价值链上的企业使用相关数据、创造力引领下转换性使用企业数据以及基于公共利益使用企业数据。
分类: 工商管理学 >> 会计学 发布时间: 2025-01-23 合作期刊: 《财会月刊》
摘要:企业数据资产确权、管理与交易的有效性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 键因素。基于信息经济学和资产管理理论,构建包含数据资产确权、管理、交易和安全技术问题的分析框架。研 究发现:数据资产权属界定是管理与交易的基础,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 置”框架能够为数据资产确权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数据资产分级分类标准的提出和高效的数据流通 通道的建立可以促进敏捷协同的一体化管理,进而显著提高企业数据资产的经济价值;结合数据交易主体、模式 而完善的交易制度,可以保障数据资产的安全流通和高效增值;数据去隐私化技术、协同计算技术以及交易辅助 技术的应用,能为企业数据资产管理与交易提供技术支持,兼顾数据资产的管理效率与交易安全。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8-15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私人财产权的证成标准包括“是物”“劳动”“功效”三个构成要件。数据有“内容个别数据”“内容集合数据”“形式个别数据”“形式集合数据”四种含义。“内容集合数据” 不具有独立性,“形式个别数据”与“形式集合数据”既无独立性也无有用性,“内容个别数据”中的个人数据不具有可分离性,故而上述四者均不符合“是物”要件,不仅不构成企业的私人财产,而且也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财产。从社会效果的角度看,“内容个别数据”中的事实数据不适合由企业排他性支配,因此事实数据不符合“功效”要件,不构成企业的私人财产。事实数据属于共同财产,任何主体均有利用它的自由。除了“内容个别数据”中的智力成果数据,企业生产的任何意义上的数据均不可能构成其私人财产,不应予以财产法的保护。企业生产的数据作为其竞争优势的组成部分,属于企业的竞争利益范畴,应当得到竞争法的保护。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21 合作期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数据流通利用才能创造更多价值,企业数据流通意愿不足及相关法律框架缺失已成为掣肘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企业数据流通面临法律困境、激励困境与技术困境,分别表现为现行法律对数据流通的抑制作用;缺乏有效激励和监管机制;技术标准缺失、数据处理能力不足以及数据安全防控难题。为此,立法者应当有效权衡数据持有者的私人利益与数据流通利用的公共利益,系统构建企业数据流通法律框架,通过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以缓解数据流通的法律困境,通过新的数据立法解决激励与技术难题,以推动建设即时、安全、高效的数据流通生态。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5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企业数据担保融资存在数据权利质押贷和数据资产抵押贷两条入法通道。数据权利质押贷是企业基于数据财产权的交换价值,换取银行融资贷款的一种方式。数据资产抵押贷侧重数据的经济价值和流通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兼顾抵押权人的受偿需求和抵押人的数据利用需求。数据担保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目前可依托各数据交易平台的互认,实现权利公示和权属查询。数据担保融资贷款金额受数据现时价格p,担保总量q,担保率α的综合影响。鉴于p的波动性,数据估值应是该数据多个优先应用场景下的价值区间,并由估值机构提示数据价值波动风险。为了避免担保数据因时效而贬值,未来融资实践或可尝试数据动态质押的方式,允许出质人在质押期间利用数据并更新数据,以实现数据流通共享和财产担保的双赢。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 情报学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10
摘要:[目的/意义]企业数据出境是全球化发展必然现象,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理念导向,有助于我国企业数据出境安全的刑事治理兼具全面性与针对性,有助于平衡协调企业数据出境的安全与发展。[方法/过程]运用政策文本分析、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深入挖掘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刑法意涵,总结美国、欧盟等长臂管辖规则对我国企业数据出境的挑战,剖析总体国家安全观下企业数据出境面临的刑事风险并类型化。进而发现我国对企业数据出境安全存在刑法保护体系过于分散、刑法前置规范不足、刑事管辖权不足等问题。[结果/结论]对应的刑事治理路径,是在立法层面单独设立危害数据出境安全罪,丰富专门针对企业数据出境的刑法前置规范并完善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促进政治安全、科技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等;在司法层面通过对等反制和国际合作,促进国际安全。
分类: 应用经济学 >> 国民经济学 发布时间: 2024-09-14 合作期刊: 《中国商论》
摘要:数据大经济时代的来临带动了我国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并推动了我国实体经济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发展,为我国实体经济创造了更为优越的创新环境。在数字经济大背景下,大量传统企业借助数字经济,为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不断向数字化转型。但在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浪潮中,由于企业之间的认知、规模以及各方面硬性条件不同,导致其面对数字化转型时出现了分化。同时,因现有企业数据产权边界模糊和产权保护力度不足的原因,企业数据产权得不到应有的管理和保障,必然会阻碍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效率。对此,文章建议通过调整政府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自身培养数字技术人才以及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数据分类讨论产权保护模式等方式,为企业数据产权保护和企业数字化转型成功提供全方面的保障。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 情报学 发布时间: 2025-01-08 合作期刊: 《信息资源管理学报》
摘要:数据资产化是抓住数字机遇,实现数据价值,推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关键环节。本研究认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三大类数据是数据要素的主体。 目前对三大数据的资产化实现路径研究不足,阻碍了数据要素的价值释放。 本文系统梳理了数据资产的相关概念,深入探讨了来自公共、企业和个人的三大数据资产化路径。 研究结果表明,公共数据可以面向政府内部或供给社会使用,分别借助共享和开放、授权运营三种路径产生社会效益或经济利益,形成公共数据资产;企业在持有数据或不持有数据两种权属配置下,可以对数据进行不同程度的加工、处理,从而完成数据价值的深挖和数据利益的再分配,形成存货、无形资产等类型的数据资产;个人数据资产化的相关实践较少,主要依靠供需双方直接交易或委托数据中介机构交易两种路径完成市场化流转,形成个人数据资产。 通过对这一议题的探讨,研究期望为数据要素价值实现和数据资源有效配置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