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要素作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其价值的释放取决于数据的流通范围。为了拓展企业数据的横向流通渠道,达成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有必要构建企业数据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该制度的构建中,应结合规则主义与因素主义的认定模式,通过利益衡平解释进行整体性研判。对于企业数据权合理使用的判定,可以参照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适用。具体到适用场景中,应当在四个场景中适用企业数据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包括数据来源或生产主体使用数据、同一价值链上的企业使用相关数据、创造力引领下转换性使用企业数据以及基于公共利益使用企业数据。
[V1] | 2025-04-07 09:06:47 | PSSXiv:202504.00709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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