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1 合作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摘要:宽进严管,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准入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强化市场监管,保障经济自由公平竞争的内在要求。宽进是指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营业执照年度检验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准入后强化监管,是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进行严管。宽严相济,正是市场竞争自由与有序相结合的表现。宽进之下市场主体监管面临严峻挑战,表现为监管形势峻然、严管压力骤然、严管机制茫然、严管平台未然等。可尝试出台严管新举措,如构建严管机制新模式新平台、出台顺应严管新手段新措施、创新市场严管新规制新责任、链接市场严管亟需新数据新信息等等。
分类: 应用经济学 >> 国际贸易学 发布时间: 2025-03-27 合作期刊: 《物流研究》
摘要:跨境电商是我国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在稳外贸和促消费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通过不断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制度体系建设和全面推广“六体系两平台”的创新实践经验,促进了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但是,我国跨境电商也面临着行业生态环境较差、国际经贸规则不适应、综合性跨境电商平台缺乏、要素成本上升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推动跨境电商行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一是要健全制度体系,营造良好行业生态环境;二是要强化顶层设计,抢占国际新型贸易话语权;三是要培育市场主体,推进综合型开放平台建设;四是要做好统筹兼顾,优化政府和市场要素扶持方案。
分类: 农林经济管理 >> 农业经济管理 发布时间: 2024-11-14 合作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基于五省的调研数据,利用损害控制模型,对稻农的农药过量施用水平进行测算,并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考察市场主体参与对稻农农药施用水平的影响。结果表明:稻农存在严重的过量施药行为。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的条件下,稻农如果选择非专业外包防治, 将显著增加农药过量施用的概率;与“质量型”收购商交易,有助于抑制稻农的农药过量施用行为;当前合作社对小农户吸纳较少,并不会对稻农的过量施药行为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应继续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积极完善市场的服务功能,从而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31 合作期刊: 《法学研究》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是否以及如何承担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义务,是重要的经济宪法问题。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市场主体平等表现出了明显的强国家保护倾向。这种强国家保护倾向是与西方传统平等保护理论中的弱国家保护倾向相比较而言的,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长时段制度累积的结果,塑造了我国经济宪法的规范结构和制度倾向。在强平等保护义务的影响下,我国经济宪法的实施应该形成以平等的制度供给与差别对待的合宪性审查齐头并进的局面,具体指向市场主体规则平等、优化公平竞争审查、禁止歧视性分类、确立统一尺度的严格合宪性审查基准等方面,从而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分类: 理论经济学 >> 政治经济学 发布时间: 2025-03-20 合作期刊: 《河北学刊》
摘要:[摘要]国有企业具有其特殊性,与作为一般市场主体的私人企业有本质区别,故不能用私人企业标准去评估、判断国有企业,这使得其实质性地成为“特殊市场主体”。从分析“国有企业为什么存在”的理论元问题入手,才能理解和把握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从“现代企业制度”向“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关键逻辑。当前国有企业存在的“盈利悼论”,来源于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过程,特别是1990年代的“国退民进”改革和21世纪的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让国有经济聚焦特定范围、特定领域,平台特征增强,企业数量减少,盈利能力逐步改善。但国有企业“不是什么赚钱干什么”,而是必须面向国家战略性布局与整体需要。国有企业的典型“特殊市场主体”特征表现为有限营利性、经济事业性、国家使命性三个方面。“特殊市场主体”发生在特定发展阶段,具有法定性和有限性,体现竞争中性,受到诸多限定。面向未来,国有企业作为“特殊市场主体”的法定性有待提高,国际化程度需不断加强。
分类: 应用经济学 >> 产业经济学 发布时间: 2024-10-10 合作期刊: 《商展经济》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现代化产业体系进行支撑,“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模式可以有效平衡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不仅使财政资源配置更加精准化、均等化、市场化和高效化,还能引导撬动社会资源共同参与产业发展。基于此,本文以厦门市在“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实践做法为切入点,分析“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模式的优势与不足,并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助力推动地方产业高质量发展。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03 合作期刊: 《法学研究》
摘要:宪法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与国有经济主导力量的定位, 催生了国有企业相较其他企业形态被特殊对待的规范内容, 其中重点是向国企运营的关键环节嵌入职责与担当, 这本身并不导致国企特殊对待与国企民企平等保护的规范对立。但两者间“主” 与“ 非主”的宪法渊源差、“ 最佳化命令”对“ 内容空洞”的规范结构差、体制内与外的规范动力差、改革先与后的规范时间差, 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国企民企平等保护的效果。通过采用在民法端推动市场主体发展权的权利化与可诉化、辨别国企功能性分类中的特殊对待内容、校正国企与民企间非对称均衡等规范势差限缩手段, 可改善平等保护的规范运行环境, 引导国企特殊对待与平等保护规范良性互动机制的形成, 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