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立法程序专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一系列步骤,其在“不重复”“不抵触”与新《立法法》增加的“区域协同”原则下需要兼顾民主立法与 科 学 立 法 的 双 重 价 值 标 准。根据提案、审议、表决、公布等不同阶段,相配套的运作机制如过滤机制、顺序机制、立法调研机制等能够保障地方立法程序的科学性或确保地方立法程序民主性。但地方立法程序运作机制更多是应然意义上的,实然意义上的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着诸多问题以 至 于 难 以 充 分 满 足 参 与 性、协 商 性、合理性的要求。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不但要从增强程序规范的操 作 性 与 增 加 规 范 供 给 入 手,还 要 实 现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在运作机制上的互联互通,最后还需要为地方立法程序设定硬性的标准,提升程序的强制性。
[V1] | 2024-06-03 17:44:10 | PSSXiv:202406.00025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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