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案件中,由于审前和审中阶段案外人未被赋予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执行异议制度成为刑事案外人解决财产争议的最终防范机制。由于刑事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缺位,《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制度设计取消执行异议之诉救济路径,通过执行异议-复议解决,导致各地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方式难以统一,呈现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存、混用的现象。采用实质审查,有利于解决司法机关机械维护既有执行决定、怠于做出实体判断等问题,在充分肯定刑事判决既判力的基础上,积极回应案外人维护自身财产权利的诉求。借名登记、财产共有作为典型异议事由,有必要在实质审查框架下确定审查要点。
[V1] | 2024-07-08 11:12:12 | PSSXiv:202407.00216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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