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论文详情

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探究

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赋予了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目的在于切实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避免集体土地遭受损害。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但不是合同解除权,不仅适用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也适用于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以及融资担保实现后流转的土地经营权,不适用于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合同。在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情形下,若承包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发包方有权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发包方行使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可以采取通知终止与诉讼终止两种方式行使。在合同终止后,土地经营权人应当向承包方返还承包地,地上物应当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原则处理,承包地的权利负担随之消灭,同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版本历史

[V1] 2024-07-22 09:06:24 PSSXiv:202407.00615V1 下载全文
点击下载全文
在线阅读
许可声明
metrics指标
  •  点击量704
  •  下载量175
  • 评论量 0
评论
分享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