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监狱中,人犯的再犯罪活动屡见不鲜,人犯与人犯之间,人犯与禁卒之间,人犯与监外人员之间,随时都可能发生。人犯再犯罪的原因,也不尽相同,有因为肢体碰撞、言语冲突等细故导致的暴力冲突,有因为债务争执而发生的斗殴误杀,有牢头狱霸因为敲诈勒索其他人犯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亦有狱吏与人犯狼狈为奸、沆瀣一气的图财害命,等等不一。鉴于此,针对人犯、禁卒和管狱官、有狱官等,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等,以便能够预防和减少人犯的再犯罪问题,但实际效果并不乐观。
[V1] | 2024-08-08 16:16:13 | PSSXiv:202408.00874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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