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需要,中国反垄断法历来将反垄断事务界定为中央事权。然而,在近年来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却将执法权一揽子授权和委托给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央地双层执法结构。这种分权执法模式和欧盟执法的非集权化改革以及美国“反垄断联邦制”的执法结构存在共通之处。基于过往执法效果的认知和域外经验的启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不能通过事前限权的路径来追求执法标准的统一,而应该在充分执法的基础上构建统一标准的事后规范机制。对应地,业已形成的双层执法结构应被视为反垄断事务从中央事权迈向共同事权的转捩。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构建与共同事权属性相匹配的实施结构,包括中央执法工作重心的转向,地方执法行权空间的形塑,以及中央和地方统一执法标准的协调合作机制。
[V1] | 2024-08-15 16:47:17 | PSSXiv:202408.01143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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