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推进证据制度建设成为当前《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所面临的一个紧迫任务。在司法推动主义的演进逻辑下,刑事证据规则整体存在“代行立法”与“司法博弈”特征,并由此形成规则重复冲突与过分重视证明力规则等特定结果。同时,随着案件专门性问题与国际司法协助请求的日益增多,刑事证据制度出现了“专门性证据”与“涉外证据”两个方向的规则演化,并具有自身的特征与挑战。对此,应从宏观与微观两种建构性进路来完善。在宏观层面,应整合证据规则,通过采用“法典+解释”的形式,构建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的证据规则。在微观层面,对于专门性证据问题应增设专门性证据种类,将专门性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等具有专门知识要求的证据纳入其中;对于涉外证据应注重证据能力审查,按照“涉外取证依据被请求国法律,证据评价依据请求国法律”的原则,具体区分评价委托取得的证据、联合或单独取得的证据和委托移交已取得的证据的证据能力。
[V1] | 2024-10-11 16:39:28 | PSSXiv:202410.00721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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