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能够直接反映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因此,口供一直是证据审查体系中的重点。然而,在我国现行的证据法体系中,引诱取供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当前的法律规制变相限缩了引诱取供的行为内涵,证据能力审查规则依旧处于原则化、裁量排除标准缺失的模糊阶段。应当从“引”与“诱”两个层面重塑行为内涵;运用证据禁止理论从证据取得禁止以及证据使用禁止两个方面区分《刑事诉讼法》第52 条规定的非法证据以及第56 条规定的排除证据;构建“行为不法性审查——结果不法性审查——排除必要性判断”的裁量排除标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引诱取供中的适用。
[V1] | 2024-11-19 23:25:54 | PSSXiv:202411.01505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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