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行为的处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形式理性强调处罚合法性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坚守,实质理性则重视处罚合理性与法益保护原则的贯彻。争议焦点在于实施单位行为的单位成员能否绕过单位直接对单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单位成员是单位的组成部分。单位成员具有自然人属性和单位成员属性。当且仅当某自然人基于其单位成员属性为单位利益实施某行为时,该行为及其后果才可归于单位。对自然人属性与单位成员属性的区分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入手。当某人基于自然人属性利用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间接正犯理论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单位不承担刑事责任;当某人基于单位成员属性为单位利益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行为时,则不能追究单位和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
[V1] | 2024-11-21 18:45:21 | PSSXiv:202411.01619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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