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治理变革本身是政策变化的产物和社会需要的反映,其呼唤法治方面的应对,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都在回应社会治理变化的趋势。“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都有其特殊的含义与制度指向。行政法主体理论实际是整个行政法理论的浓缩,有必要在行政法主体理论领域对社会治理变革展开回应。这种回应对行政行为模式、行政法律责任的定位有着起始的带动作用,从而迅速构建起“主体一权限一责任”的理论架构,迅速实现“名一权一责”的深度统一。从理论回应需要关注的重点来看,需要精准框定党规国法衔接的重点领域,对政府的权责模式规范化“挤压”,通过“法法衔接”强化“共管共治”,合理配置私主体的社会治理义务与责任。
[V1] | 2025-04-26 12:45:43 | PSSXiv:202504.03237V1 | 下载全文 |
1. 公司减资董事对“通知债权人”之“注意义务”研究 | 2025-04-26 |
2. 未来产业创新生态培育的知识产权制度因应 | 2025-04-26 |
3.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实践检视与规范建构 | 2025-04-26 |
4. “公共财产”作为监察对象识别标准的规范研究 | 2025-04-25 |
5. 法人对外为法律行为之机制论纲——若干基本概念的梳理 | 2025-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