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洋政府时期民法的体系化,集中体现在围绕《大清民律草案》所开展的民法典编纂过程当中。北洋政府时期尽管在事实上确立了“法律—习惯—条理”的民事法源适用次序,但由于缺少体系化的成文法,结果仍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法源范围不明、法官主观性过大、缺乏民法上位价值的统一指导等问题。为此,在北洋时期,北洋政府和与其对峙的南方政权曾数次依托《大清民律草案》进行民法体系化,其方式包括暂行适用《大清民律草案》、意图使该草案成为生效法律,以及借助该草案体例进行民事判例汇编等。《民国民律草案》和《民国民法典》的编纂计划均萌生于此过程中,这两部法律文件亦促进了民法体系化。利用民法典的编纂以实现民法体系化,反映了法典中心主义,其对当代中国民法体系建设仍有影响。
[V1] | 2024-12-03 18:55:01 | PSSXiv:202412.00203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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