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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新质生产力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协同发展

摘要: 依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始终存有矛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归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当生产力呈现新质化时,公共法律服务也需要依照新质生产力的特性调适自身。在新质生产力时代,公共法律服务的变革涵盖要素、技术和场景等维度。新质生产力从技术层面促使了公共法律服务运作模式的转变、从数据层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的智能化、均等化,从融合层面缓解了公共法律服务实践的碎片化并拓展了服务的整体性,从开放层面有益于社会更广泛地参与到公共法律服务之中。新质生产力和公共法律服务能够共同推动社会其他领域的现代化,助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妥善应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并促进未来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科学技术牵引着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而公共法律服务为新质生产力赋予法治动能,最终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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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2024-12-12 19:39:52 PSSXiv:202412.00645V1 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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