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门矫治教育与其他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措施之间存在非相称性问题。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相称性原则和个别化原则为指导,分级干预措施的选择需考察行为因素和行为人因素,综合评估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和矫治的必要性。解决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措施的非相称性问题,首先应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保护处分性质与惩罚色彩,通过合理解释“在必要的时候”以明晰适用条件,并完善准司法化的适用程序。最后从检察提前介入促成侦查阶段转处,精细化设置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和拓宽缓刑与假释犯的非刑罚化路径三个方面,构建专门矫治教育与刑事处遇措施的转处机制,推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的进一步优化。
[V1] | 2024-12-26 16:54:37 | PSSXiv:202412.01227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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