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轻罪治理视域下,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愈加彰显不起诉裁量权,体现客观义务之要义。当下,“以轻罪为主”的刑事犯罪结构之形成,突出反映相对不起诉制度空间潜力巨大,制度优势明显。然而,深度剖析相对不起诉制度,却存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适案范围模糊、适用条件争议丛生以及特殊预防因素欠缺;审批程序繁琐、当事人参与不足;相对不起诉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他裁量不起诉制度以及制约机制衔接不畅等缺陷。是故,相对不起诉制度之完善可以从限定轻罪案件的适用范围并新增认罪认罚条件因素;构建审批二元机制、督促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充分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保障程序效率与公正价值;构建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基础的多元裁量不起诉体系以及引入法院合法性审查机制助推相对不起诉外部制度衔接等途径来进行。
[V1] | 2024-12-30 11:40:39 | PSSXiv:202412.01454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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