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权的专责机关,应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反腐败工作原则,建立完善集中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针对当前非公职人员向公职人员“私对公行贿”违法行为追责的法律漏洞,应当将其明确纳入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和监察法规修改完善的方向。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监察调查权,优化行贿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对非公职人员的行贿人等涉案人员参考被调查人的调查程序进行立案调查,但对只涉嫌违法不涉嫌犯罪的非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应采取留置措施。另一方面,对监察处置权进行必要扩展,应当通过法律或监察法规等形式增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的监察处罚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07条已经规定的对行贿人名誉罚外,还应当科学设置罚款等财产罚,并明确罚款规则,以增加行贿行为的经济违法成本,最大限度遏制行贿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V1] | 2025-01-09 13:27:51 | PSSXiv:202501.01203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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