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习惯作为我国民间社会自发形成且由来已久的一种法治“本土资源”,对于构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法治框架立足《民法典》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建立起交易习惯的立法和司法规制体系。然而,由于交易习惯的立法规制表现出立法规制对象的模糊性、立法规制路径的单一性、立法规制模式的偶然性等不足,再加上司法规制的随机性较大及其个案性造成其权威性受限,使得交易习惯的规制困境仍然凸显。其中,立法规制的不足既未能通过司法规制来弥合,也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司法规制的缺陷,因而试图依靠司法规制的调整显然难以破解当前交易习惯的规制困境。在此情况下,回归立法予以应对成为首要策略。有必要立足“行为”和“规则”两大范畴厘定交易习惯的内在属性,构建授权性规范、要求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协调衔接的交易习惯立法规范体系,并基于“规则化主体”和“载体”优化交易习惯的立法规制模式,从而健全交易习惯的源头治理,加强立法对司法规制的指引,优化立法和司法对交易习惯的联动规制,以全面破解交易习惯的规制困境。
[V1] | 2025-01-21 10:04:34 | PSSXiv:202501.02120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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