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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易习惯的规制困境及立法应对

摘要: 习惯作为我国民间社会自发形成且由来已久的一种法治“本土资源”,对于构建中国式 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法治框架立足《民法典》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建立起交易习惯的立法 和司法规制体系。然而,由于交易习惯的立法规制表现出立法规制对象的模糊性、立法规制路径的 单一性、立法规制模式的偶然性等不足,再加上司法规制的随机性较大及其个案性造成其权威性受 限,使得交易习惯的规制困境仍然凸显。其中,立法规制的不足既未能通过司法规制来弥合,也在 很大程度上引发了司法规制的缺陷,因而试图依靠司法规制的调整显然难以破解当前交易习惯的 规制困境。在此情况下,回归立法予以应对成为首要策略。有必要立足“行为”和“规则”两大范畴 厘定交易习惯的内在属性,构建授权性规范、要求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协调衔接的交易习惯立法规 范体系,并基于“规则化主体”和“载体”优化交易习惯的立法规制模式,从而健全交易习惯的源头治 理,加强立法对司法规制的指引,优化立法和司法对交易习惯的联动规制,以全面破解交易习惯的规制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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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2025-01-21 10:05:14 PSSXiv:202501.02122V1 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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