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之间优先适用合法性审查,是根据“穷尽法律救济原则”作出的判断,该原则为各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所普遍遵循。我国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并行,都是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规定下的立法监督制度。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具有衔接关系,不能相互取代。按照我国目前的制度设计,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存在同一性,审查对象高度重叠,审查程序也基本相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合宪性与合法性混合审查的工作机制,并未明确两者的先后适用顺序。鉴于此,从穷尽法律救济原则出发对于可同时作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确立先穷尽合法性审查,再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审查次序,从而厘清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之间的关系。
[V1] | 2025-02-14 09:29:41 | PSSXiv:202502.00660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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